1.合同定价方式:结算单价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每项最终成交清单为准。
2.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按每个季度进行结算
a结算单价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每项最终成交清单单价为准。
b特殊情况:合同期限内新增路段的情况,或因城市建设推进有新建道路需纳入标线施划服务的范围(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由甲方按照本次项目清单中的中标单价,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服务经费相应增加。
(2)支付方式:按月验收,按季支付,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季度费用(不支付利息)。
(3)在服务采购期内,如遇新增施工路段标线施划,经甲方确认,结算时可按新增路段的标线施划内容予以调整结算。
3.乙方已综合考虑了项目要求和甲方情况,投标价格中包含了项目所需的产品、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收款账户:******有限公司
******银行:******有限公司望城支行
银行账户:************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W单位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89号中部智谷8栋302室联系电话:0731-************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开户行账号:************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固话:0731-******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26 —— 2026-02-25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内甲方指定位置,范围主要为花明路以东,从花明路与金宁路路交叉口开始,沿花明路至楚沩路,沿楚沩路至粤宁路、人民路(向南延伸至侯旨亭200米)的城区道路。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由甲方组织验收活动,按道路标线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施划完毕后,乙方应做好自检、自测工作,并负责完成清场。
3、施划服务验收时乙方应提供施划路段图,图中应注明标线所在路名、路段、标线类型、数量、长度、面积等。
4、道路旧标线补新,施划路段图、图中只需注明补新标线所在路名、路段、标线类型、数量、长度、面积等,没有补新的标线不要体现图中。
5、施划标线产生的数量以验收为准。
6、施划及养护期间,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本招标中所有服务和材料所涉及的设计、产品、服务、验收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条例及规范,参照如下:1、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2、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3、GB/T16311-2005《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4、GN 47-1989 道路标线涂料(常温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7、白色反光标线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 0.35,黄色反光标线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 0.27.白色逆反34射亮度系数不应低于 150mcd.m-2.lx-1,黄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不应低于 100mcd.m-2.lx-1。8、路面反光标线涂料产品质量应符合最新交通部行业标准,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交通相关检验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供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售后质量保证书(承诺书)及供货商的基本资料(含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说明书、生产资料等)。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要求乙方对所有用于该项目的材料产品均有供货(采购)合同、该产品的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售后质量保证书(承诺书)和供货商的基本资料(含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说明书、生产资料等)。道路标线涂料质保期为 12 个月。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验收要求
1、由甲方组织验收活动,按道路标线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施划完毕后,乙方应做好自检、自测工作,并负责完成清场。
3、施划服务验收时乙方应提供施划路段图,图中应注明标线所在路名、路段、标线类型、数量、长度、面积等。
4、道路旧标线补新,施划路段图、图中只需注明补新标线所在路名、路段、标线类型、数量、长度、面积等,没有补新的标线不要体现图中。
5、施划标线产生的数量以验收为准。
6、施划及养护期间,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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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立即改正。。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货物进行安装,并督导完成。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违约责任。
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5.乙方应具备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6.因本项目引起的与第三方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已付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工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工程价款。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5、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履行。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算,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且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详见附件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 、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